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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502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文中民一初字第45号
    案号 (2017)云26执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云南银健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刘俊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72.9982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140.934万元、利息232.0642万元)。从2015年9月1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判项第一项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云南健善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赵健、金茜、孙刚对上述判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刘俊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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