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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502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民初字第00081号
    案号 (2016)苏02执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极皓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政借款5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60万元); 二、北极皓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政律师费150万元。 三、中海信达公司对北极皓天公司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周政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500元,由原告周政负担9500元,由被告北极皓天公司、中海信达公司负担461000元。被告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周政预交,本院不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直接支付给周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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