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19]527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9日,小河派出所民警对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配备防范恐怖袭击相关设施设备,后对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杭州市反恐怖防范暗访问题整改通知书》编号【2019】第7号。后民警于2019年12月10日,再次对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检查发现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构成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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