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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0805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7月18日16时10分,我局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跑马场巷9号教学综合楼二楼卫生间设置了一只圆形灰色无盖塑料垃圾桶,桶高0.4米,上口直径0.25米。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圆形灰色无盖塑料垃圾桶用于投放楼层工作人员产生的垃圾,检查时该桶内装有受污染的餐巾纸。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核实,当事人负责管理的教学综合楼二楼卫生间属内部公共区域,该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属于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被查处前当事人一直使用圆形灰色无盖塑料垃圾桶,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6.2.1的相关规定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5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