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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埠)(已搬迁)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66号的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F-07项目配套用房加裙房定海农贸市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6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9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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