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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永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697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76号
    案号 (2016)陕0302执1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7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借款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758794.60元;并支付以13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以该项利息不能按时支付的部分为本金计算的复利,均按照年利率9.558%计算。 本案受理费23430元,由被告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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