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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聚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08****871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2民初436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2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2-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剑聚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37295.9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自2020年12月10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聚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津RQF510号汽车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聚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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