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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钦州联达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70355****38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03民初666号
    案号 (2020)桂0703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钦州联达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禤立非经济补偿金56227.49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60元,由被告钦州联达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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