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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丽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551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1149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刘桂华与被告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桂华2013年、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04.5元; 三、限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刘桂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154.9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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