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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怡乡春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55****4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9783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赵海晴与被告上海怡乡春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酒店协议书》于2017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怡乡春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晴支付承包费142万元。 三、被告上海怡乡春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晴返还苏州工业园区怡乡春竹海鲜酒店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被告上海怡乡春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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