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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雄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558****8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民初75号
    案号 (2019)闽0525执恢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本金2250万元及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编号为HT******00002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利息按编号为HT******800061《借款展期合同》约定标准计付)、2017年8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编号为HT******800061《借款展期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罚息、复利按编号为HT******00002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HT******800061《借款展期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450586.89元应先于抵扣尚欠的利息(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基于案涉债权于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部分应相应抵扣); 二、被告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有权以福建雄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桃城镇济川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编号分别为:永春国用(2013)第0886号、第0887号、第0888号、第0889号】在编号HT9350501009A15020001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权利应劣后于他项权证号永春他项(2015)第0139号所担保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三、被告施养市、张跃娟对被告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HT9350501009C150900097《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施养市、张跃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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