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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锡(消)行罚决字〔2020〕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21日,我队消防监督员对无锡汇坚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法定代表人:吴坚)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此行为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9
    决定机关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