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梦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MA****6J6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5346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0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康登辉与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苏州市人民路潮流广场项目第一幢-1F层318房和324房的两份《商铺认购合同》自2019年8月5日起解除。二、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康登辉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上海梦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共计8720元,由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上海梦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康登辉。鉴定费10408元,由被告苏州永通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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