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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539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5223号
    案号 (2019)冀1102执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1618508.58元(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以后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8938‰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孙永松、李华、李文广、赵志磊、刘小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56元,由被告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孙永松、李华、李文广、赵志磊、刘小艳共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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