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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128****00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3民初12234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令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孔令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278 728.77元。 三、被告孔令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 四、被告孔祥麟、孔祥利、王啟云、潘中萍、陆元山、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孔令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孔令娟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8204元,由被告孔令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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