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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7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其他部门移送发现被处罚人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处罚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2.对被处罚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值人民币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元整(¥1220000.00)6%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叁仟贰佰元整(¥73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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