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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自然资规林罚书字(2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华市佳乐乳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金华市佳乐乳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建筑工程、造坟等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到30元的罚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浙江金华市佳乐乳业有限公司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6479平方米,折9.72亩,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违法行为按较重档处罚的规定,即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浙江金华市佳乐乳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给予浙江金华市佳乐乳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1975元(壹拾陆万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4
    决定机关 金华市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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