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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卫职罚[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15日,被处罚人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39名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4
    决定机关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