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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39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91民初47号
    案号 (2019)赣0191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8-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华、王伟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 二、周华、王伟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6.25‰/月,从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180万元偿清之日止;罚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6.25‰/月的50%,从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60万元偿清之日止)。 三、周华、王伟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案涉债权的律师代理费0.5万元。 四、付辉、周爱珍、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宇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周华、王伟征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辉、周爱珍、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宇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周华、王伟征追偿。 五、驳回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26元,由周华和王伟征负担,付辉、周爱珍、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宇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周华、王伟征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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