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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康市昌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刚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208****2756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康市昌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家平支付红枣款100808.5元。 二、被告阜康市昌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家平支付红枣款100808.5元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送达费460元,由被告阜康市昌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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