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洛环罚〔2017〕第8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2
    决定机关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