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洛环罚〔2017〕第8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2 |
决定机关 |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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