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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环罚〔2017〕第8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2
    决定机关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