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9]49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MDXE4U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整栋(部位:8层801-804) 法定代表人:蒋根东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到我局提交资料,要求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资料显示,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才公示企业2017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其行为为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在广州日报发出补报年报公告后,于2019年3月4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青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青的陈述。 证据四:当事人报送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时间的网页截图。 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和2018年2月5日和7月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提交2017年度报告通告,责令限期补报2017年度报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 本局于2019年9月2日向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天园处告字[2019]1-0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中安丰粤(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电话为38748355;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为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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