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融汇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62572****41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95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截止2015年3月19日前欠息35995.56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年息9.4575%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42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14日前欠息137542.96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年息8.93%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朱永友、陈思月、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永友、陈思月、湖北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52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己预交),由被告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朱永友、陈思月、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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