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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98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1393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1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兆正支付工程款117517元,被告王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325元,由被告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王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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