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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98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3342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天龙水泥有限公司货款179815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被告王飞对被告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原告南京天龙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被告王飞和南京名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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