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一稽罚[2019]310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7年初,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19417.48元,税额582.52元,价税合计2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7年1月入账并结转成本。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自行申报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000元,滞纳金34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企业补缴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处以70%罚款计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9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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