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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市监处字〔2020〕1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17日,珠海裕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被载入异常名录,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前来凤山市场监管所处理。经初步核查:珠海裕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是珠海市前山明华三路2号一楼101室。2020年06月11日,我局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是2009年10月16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核准登记的住所是珠海市前山明华三路2号一楼101室。从2019年12月31日起,当事人在未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搬离登记的住所,搬到珠海市前山明华三路2号二楼,截止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未到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商事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2020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珠香市监告字〔2020〕1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要求当天接受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符合《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第十条“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从轻级别内档次所列情节,应在从轻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第(八)项“及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从轻级别,A档次,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