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9]34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印刷、吹膜等工序和印刷机、吹膜机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二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第30项“印刷厂;磁材料制品”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印刷机已投入生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4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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