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13****2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25民初3031号
    案号 (2016)皖0225执1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5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其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光华借款11万元; 二、被告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清算剩余财产29883215.18元为限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向原告钱光华对以上借款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钱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共同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