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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13****2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25民初2915号
    案号 (2016)皖0225执1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5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其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金所借款10万元; 二、被告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清算剩余财产29883215.18元为限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对被告方其桂的上述借款1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余金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545元,由被告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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