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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51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523执1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民再1号和(2015)茌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 二、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2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000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茌平县信发园林有限公司已偿还的30000元予以扣除。) 三、朱立军、吴红喜、李汉明、吴孟岭、刘廷峰、刘延霞对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所列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505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524元,由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3924元,由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22元,由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3222元,由茌平县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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