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7864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14220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114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维尔曦科技有 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万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承揽款1645274.7 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645274.7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 日起按月利率0.68%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万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96元,由被告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 二审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罗金辉向上诉人广州万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承揽款1645274。7元及利息(以1645274。7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o。68%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扣减已经支付的3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万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96元, 由上诉人广州万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7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罗金辉负担94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7元, 由上诉人广州万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7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罗金辉负担183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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