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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安社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AG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3755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安社区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6,599.4元;   二、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安社区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26,599.4元为基数,支付原告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8.99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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