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1112131****3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4民初4052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恢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通航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8.533%计算。其中,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533%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刘忠财、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孙荧、刘淑霞、呼飞、孙加朋、王素芬、王朝文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被告盘锦通航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忠财、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孙荧、刘淑霞、呼飞、孙加朋、王素芬、王朝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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