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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112131****3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105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533‰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月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 被告盘锦通航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淑霞、五丰合作社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被告盘锦通航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淑霞、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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