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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112131****3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472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锦通航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533‰计算,2019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533‰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刘淑霞、盘锦市兴隆台区上之得学科英语、单丹、孙加朋、王朝文、呼飞、孙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抵押土地及大棚抵押价值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盘锦通航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淑霞、盘锦市兴隆台区上之得学科英语、单丹、盘锦五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孙荧、呼飞、孙加朋、王朝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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