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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康)行罚决字[2019]524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地址位于康贤路的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0日雇佣员工张某某(女,34岁,广西人))后,未将劳动者张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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