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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55****2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05民初292号
    案号 (2020)皖0705执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邱美英与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10月17日起解除;二、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美英40202.6元。三、驳回原告邱美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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