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71****365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5912号 |
| 案号 | (2020)皖0104执35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875209.62元。并给付以第6期至第12期每期所欠租金1839315.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分别自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2月12日起,计至每期租金付清时止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向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6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05656元,由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13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负担103656元,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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