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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71****36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20609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6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36,942元;二、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26日的迟延履行金627,470.08元,以及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3,336,9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朱文臣、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文臣、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绿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401.48元,由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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