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陶少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78****094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490号 |
| 案号 | (2017)苏0282执48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伯民借款本金4060万元及利息(至2014年10月30日为3810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40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蒋伯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49万元。 三、无锡通惠置业有限公司对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140元,由振达公司、通惠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蒋伯民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振达公司、通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蒋伯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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