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陶少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0650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2726号 |
| 案号 | (2017)苏0282执199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 发布日期 | 2018-03-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亚彩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华丰公司代偿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 二、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成、蒋跃伟为亚彩公司在前述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 三、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成、蒋跃伟于2017年3月26日前赔偿华丰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6.42元。 四、如亚彩公司、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成、蒋跃伟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华丰公司有权就所有尚欠本息、律师费及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9元减半收取26315元,由亚彩公司、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成、蒋跃伟负担。该款已由华丰公司垫付,亚彩公司、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吴玉成、蒋跃伟于2017年3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华丰公司。 六、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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