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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65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2722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1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陶少请于2017年3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华丰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14.84622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5.81317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3.11618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3.0168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28.05377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279.94622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二、振达公司、通惠公司、吴玉莲为陶少清在前述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违约金(以5.81317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3.11618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3.0168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28.05377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279.94622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三、振达公司、通惠公司、吴玉莲承担华丰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13.8654万元,于2017年3月26日前支付给华丰公司。四、如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华丰公司有权就所有尚欠本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5095元减半收取22548元,由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负担。该款已由华丰公司垫付,振达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吴玉莲于2017年3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华丰公司。六、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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