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405****09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4民初332号 |
案号 | (2019)豫0304执1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19-07-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风治租赁款1053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06元,由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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