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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11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3517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满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耿国茹借款本金人民币474789.32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1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李满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耿国茹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满鱼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满鱼追偿; 四、驳回原告耿国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20元,由原告耿国茹负担502元,被告李满鱼、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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