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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涂丽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11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4民初324号
    案号 (2017)赣0104执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7-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德安县聂桥镇宏发采石场货款330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308000元从2016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 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应支付给被告海嘉公司关于《水稳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宏发采石场的水稳料货款承担付款义务;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35840元、减半收取17920,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0元,由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随同上诉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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