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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涂丽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11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4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7-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海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夏惠华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整并按约定月息2%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止);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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