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市明阳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30057****19X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7225号 |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阳市明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之日日内偿付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货款362,243.38元,返还投标差旅保证金100,000元,共计462,243.38元及利息(利息自公司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之日止,族年无峰24%计付); 二、被告丁春刚对上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18元,财产保全费3,951元,由被告南阳市明阳建材有限公司、丁春刚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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