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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市明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57****19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7225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阳市明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之日日内偿付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货款362,243.38元,返还投标差旅保证金100,000元,共计462,243.38元及利息(利息自公司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之日止,族年无峰24%计付); 二、被告丁春刚对上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18元,财产保全费3,951元,由被告南阳市明阳建材有限公司、丁春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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