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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恒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恒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4月15日15时45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上塘单元FG01-R22-01地块幼儿园工程工地有涉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将工地沉淀池内的污水通过内部水渠排向工地外的市政雨水管网。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案发处工地的劳务分包方,施工时场地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由分包方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工地内沉淀池没有及时清淤导致储水量减少,使得池子满溢,为了清理沉淀池内泥沙,当事人在排空沉淀池时将污水经过场内明渠由一根直径20厘米的蓝管子流向工地外的市政管网。案发日污水日均排放量在20吨。经确认,当事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办理过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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